新立法征求意见!深圳不动产登记或将体系性解决历史遗留

2021-12-21 21:33:59来源:

【摘要】: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发布《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,在2022年1月17日前,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。新立法,明确土

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发布《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,在2022年1月17日前,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。新立法,明确土地房屋林地海域均纳入不动产登记,对继承、遗嘱、遗赠不动产登记和居住权等进行完善,或将体系性解决登记历史遗留问题。

新立法征求意见!深圳不动产登记或将体系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

 

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确认与公示的基本法律制度,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基石的基础,在保障交易效率与安全、维护群众财产权益、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中具有重要作用。

《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》于2017年列入深圳立法预备类项目。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,历时4年,多次修改,形成《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。

新条例共七章122条,包括:总则、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证、登记程序、不动产权利登记与其他登记(一般规定、所有权用益物权的登记、抵押权登记、更正登记、异议登记、预告登记、查封登记)、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与利用、法律责任、附则。主要内容涉及不动产登记目的、概念、登记对象、登记权利类型、登记程序、登记资料管理与利用、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。

新立法征求意见!深圳不动产登记或将体系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

 

在制度创新性方面,新条例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:

第一,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及不动产登记机构。

海域使用权、海岛使用权、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,均予以规定,从根本上确认了海域、林权等不动产的物权地位。确认具有土地、房屋、林地、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主体资格、法律地位。

第二,细化完善继承、遗嘱、遗赠不动产登记规定。

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分开规定,明确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;增加了“不少于三个月”时间的公告程序;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、《民法典》遗嘱管理人制度;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制,避免当事人骗取房产后即刻转让。

第三,详细规定居住权登记。明确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,保障弱者住有所居,也保证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益。

第四,创新预告登记规定。

取消楼花抵押,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备案衔接,规定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。

衔接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》,细化搬迁补偿协议预告登记制度。预告登记有效期内,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城市更新项目,避免一房二卖;明确除更新外,土地整备、旧住宅区改造等项目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也可以办理预告登记。

第五,信息化助力便民利民。简化申请材料,加强信息共享,细化信息查询,严格限制“以人查房”,压缩登记办理时限,优化营商环境。

第六,体系性解决登记历史遗留问题。城市更新作为深圳破解发展空间不足的主要路径,新立法给予重点关注,配套衔接登记历史遗留专门规定,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

其中:

明确因历史原因,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、无法补办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处理程序。如因土地管理制度变化或者原始资料缺失、原建设单位灭失等历史原因,土地权属来源资料、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登记前置材料不齐全的,可在权属清晰的情况下,完善相关手续。

在历史遗留房屋登记内容方面,明确可以缺省登记,如结合实际情况对登记簿的非必要事项进行缺省记载;在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,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仅记载专有建筑面积,不记载分摊建筑面积。

明确交叉办证处理原则。如按照历史规定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况下,已经为部分房屋办理分户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的(交叉办证),能补办首次登记的,应当办理首次登记;确实无法补办首次登记的,可以突破连续登记原则,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,不补办首次登记,继续为同宗地内其他房屋按照原规定继续办理不动产手续,但是新办理的物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物权。

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》于1993年颁布实施,开全国先河,以立法形式明确“房地一体登记”,构建了相对完整的深圳房地产登记体系,使深圳房地产市场交易稳定、高效,为深圳经济特区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。

按照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部署,制定《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》,既对《民法典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等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衔接,也将构建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框架,进一步统一规范林地、海域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,应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形势和改革,有力支撑深圳“双区”建设。

新立法征求意见!深圳不动产登记或将体系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